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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多次邀約多人與妻子、前妻集體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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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多次邀約多人與妻子、前妻集體淫亂,應如何定性?

2011年至2019年3月,胡某多次邀請張某、王某及沈某等人多次分別在胡某家中、網吧、賓館等地,與其妻子陳某、前妻張某某進行淫亂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2011年至2019年3月,胡某邀約張某在竹山縣寶豐衛生院原家屬院(胡某家)、寶豐鎮某公租房內與其妻陳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十余次。

2012年底至2018年底,胡某邀約王某先后在武漢市漢口區某工地、賓館、竹山縣寶豐衛生院原家屬院(胡某家)、寶豐鎮某公租房內與其妻陳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十余次。

2012年,胡某引誘未成年的沈某在竹山縣寶豐鎮某網吧與其妻陳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兩次,引誘沈某在竹山縣寶豐衛生院原家屬院(胡某家)與妻陳某以及其前妻張某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張某、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

【證據】證人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胡某、王某手機數據;被告人胡某、張某、王某多次一致的供述;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書證。

【法院審理】被告人胡某違反道德規范,尋求精神刺激,分別邀約被告人張某、王某等人與其妻子進行淫亂活動,胡某系首要分子,張某、王某多次參加淫亂活動,三人均已構成聚眾淫亂罪。

被告人胡某邀約多人多次進行淫亂活動,且邀約未成年人參加淫亂活動,應依法從重處罰。案發后,三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張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