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大肚子也不放過,另一個大肚子還出來胡搞
山東泰安,一女子在懷孕七個月的情況下,仍然與情人開房發生關系。過程中,女子突感身體不適。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后,女子最終因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丈夫得知真相后,將女子的情人和賓館經營者,一起告上法庭,索賠共計50萬。
黃女士與丈夫結婚后,育有兩個女兒,其中大女兒6歲、小女兒3歲。黃女士一家4口與公婆共同生活。
黃女士認識本村村民賀先生后,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兩人平時經常在一家相熟的賓館開房見面。
事發當天中午,已經懷孕7個月的黃女士與情人賀先生相約見面吃飯。二人在吃飯過程中,賀先生邀約黃女士到兩人平時經常去的賓館開房,發生關系。
雖然一開始時黃女士以自己身體不舒服為由,表示拒絕,但最終她還是同意了。飯后兩人一起來到賓館大堂。賓館老板見兩人是熟客,沒有為二人登記,就給二人開了一間鐘點房,房號為8201房間。
兩人進入房間后有摟抱、親吻、脫衣服等行為。可誰曾想,黃女士身體突然間就出現異常。賀先生詢問黃女士到底怎么回事時,黃女士已經無法回答。
可賀先生卻因害怕兩人的關系被人發現,不敢撥打120急救電話,遂打電話給其朋友毛某過來幫忙。
毛某趕到現場后,也表示無計可施。最終,賀先生與朋友毛某將黃女士送到醫院搶救,但此時醫生也已無力回天,并正式宣告黃女士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黃女士的丈夫得知妻子是從賓館房間被賀先生送到醫院搶救的后,遂懷疑二人的關系,于是報警求助。
警方介入調查此事后,證實黃女士長期與賀先生保持情人關系以及上述案情,但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后經鑒定,黃女士系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事后丈夫以賀先生、賓館均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與黃女士死亡有因果關系為由,告上法庭索賠50萬。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丈夫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調查報告、司法鑒定報告以及醫院的搶救費、兩個未成年女兒出生證、岳父岳母要贍養等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可賀先生卻在法庭上辯解稱,黃女士是成年人,是其自愿跟他到賓館的,黃女士本人應當為此承擔所有后果,且事發后其已經將黃女士送到醫院搶救,其盡到了積極施救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
賓館經營者則主張稱,雖然其未登記二人的身份證信息存在過錯,但鑒定報告證實黃女士是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與其過錯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據此,賀先生與賓館經營者都認為他們無需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首先,黃女士與賀先生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足夠的認識和預見,其行為除受社會道德的約束外,還應當受到法律的約束。
民法典第1165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自身也存在過錯行為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行為人一方的責任。
具體而言,二人長期保持情人關系并多次在涉案賓館開房發生關系。事發當天二人到賓館的目的,不言而喻。黃女士明知自己已懷孕七個月,其應當知曉在該情況下與異性約會并意圖發生關系可能會對自已身體健康帶來危害,其應當為此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二人吃飯時,黃女士已經明確告知賀先生,其身體不舒服的情況下,賀先生亦置社會道德和法律于不顧,將懷孕七個月的黃女士帶到賓館并意圖與之發生關系,應當預見有可能造成損害的結果。
另外,在黃女士發生緊急狀況后,賀先生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20進行急救,而是告知毛某意圖進行私自處理。因此,即使雙方沒有發生直接性行為,但引起黃女士羊水破裂的原因不能排除與賀先生的行為無關,因此,賀先生應當為此承擔次要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民事損害的,行為人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最后,《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雖然沒有證據證實黃女士的死亡與賓館經營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經營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賓館的經營者應依法、依規加強住宿登記管理,而賀先生、黃女士均在未提供個人身份證的情況下,賓館經營者仍為二人開具房間,造成黃女士死亡事件的發生,故酌情判定賓館對黃女士死亡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法院判定賀先生承擔27%賠償13.5萬元的責任、賓館經營者則承擔3%賠償1.5萬元的責任。即黃女士自己承擔70%的主要過錯責任。